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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照根与李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秦,袁照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秦.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忠祥(系李秦姑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照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秦因与被上诉人袁照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秦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袁照根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李秦承担30%的赔偿比例不当。此次交通事故是由袁照根恶意闯红灯撞上了正常行驶的李秦,李秦的交通行驶行为不存在太大的过错;2、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不当。袁照根的伤残鉴定属于单方鉴定,不予认可。袁照根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起诉请求:1.判令李秦赔偿袁照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38201.56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秦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日19时43分许,袁照根骑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句容市华阳区域五星家园地段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秦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袁照根、李秦、樊广佳受伤。2015年7月6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照根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秦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樊广佳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袁照根受伤后到句容市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5889.54元。2016年1月12日,袁照根委托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会诊咨询,会诊咨询意见为: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2016年1月18日,袁照根委托句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及营养、护理、误工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袁照根颅脑损伤遗有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袁照根的误工期限为180天,营养期限为6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袁照根用去鉴定费3835元。2016年3月7日,袁照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秦赔偿各项损失38201.56元。一审审理中,李秦申请对袁照根的伤残等级及营养、护理、误工期限进行重新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作退案处理。袁照根事故发生前系从事百货、布匹、烟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秦骑电动自行车与袁照根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袁照根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秦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袁照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予以确认。对袁照根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5889.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400元、误工费21564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合计110099.54元。由李秦赔偿30%,即33029.86元。判决:李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袁照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3029.86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袁照根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1、关于责任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察,综合认定:袁照根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秦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诉人李秦对事故认定有异议,认为本次事故发生是袁照根恶意闯红灯所致,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袁照根承担主要责任,李秦承担次要责任,由上诉人李秦赔偿袁照根30%的损失并无不当。2、关于伤残鉴定意见是否采纳的问题。袁照根的伤情虽然没有经过法院的委托,但李秦在一审中提出重新鉴定,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采纳袁照根提供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云云审 判 员  贾黛舒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