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凤周诉罗霞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周,罗霞,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467号原告李凤周,男。被告罗霞,女。被告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陈陶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9238440法定代表人罗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周诉被告罗霞、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周以其私下与被告罗霞、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周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凤周承担。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