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山胜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卢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卢山胜,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9日,住江西省余干县。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卢山胜为罚金一案,现本案已委托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家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