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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山胜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卢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卢山胜,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9日,住江西省余干县。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卢山胜为罚金一案,现本案已委托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家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