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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与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50号申请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457号金士百大厦7层。负责人王哲,主任。被申请人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生态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西行200米龙腾国际大厦B座606室。法定代表人李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吉林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以上被告名下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龙腾国际大厦幢,房间号为1207室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丘地号为8-3/557-1(1207)。二、查封担保人张洁用于担保的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馨都小区B25栋1单元502室房屋。建筑面积130.3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2015112303**号,丘地号为3-70/86-5-12(50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