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书红与王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红,王彦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422号原告:吴书红,男,现住嫩江县。被告:王彦富,男,现住址不祥。原告吴书红与被告王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书红于2017年8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书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吴书红负担。审判员 沙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