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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苏阳彬与被告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阳彬,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358号原告:苏阳彬。被告:张伟。原告苏阳彬与被告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苏阳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伟赔偿苏阳彬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12时15分,苏阳彬驾驶豫R6****号小型轿车,沿丹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号餐厅路段掉头时,与同方向行经该路段的由张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湘J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阳彬、张伟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为:苏阳彬负主要责任,张伟负次要责任。事故发成后,张伟受伤住院治疗费1000元苏阳彬已支付。但张伟出院后不但不协助苏阳彬办理此交通事故的手续,反而殴打苏阳彬。苏阳彬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苏阳彬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苏阳彬不能提供张伟的有效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苏阳彬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张伟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张伟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张伟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阳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 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