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常晶晶与高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晶晶,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常晶晶,女。被执行人高琴,女。本院在执行常晶晶与高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琴自觉将全额案款72411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常晶晶。榆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产生的仲裁费4464元,申请执行人常晶晶自愿自行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常晶晶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仲裁字(2016)第02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