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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常晶晶与高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晶晶,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常晶晶,女。被执行人高琴,女。本院在执行常晶晶与高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琴自觉将全额案款72411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常晶晶。榆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产生的仲裁费4464元,申请执行人常晶晶自愿自行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常晶晶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仲裁字(2016)第02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