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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淄博福司特科贸有限公司、孙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福司特科贸有限公司,孙波,张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89-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福司特科贸有限公司。企业代表人:李文光。被执行人:孙波,男,汉族,1954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张永明,男,汉族,1954年11月5日生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波、张永明应向申请人支付资金损失等共计810000元,但被执行人孙波、张永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波、张永明银行存款8500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