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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龙冻结苏志强银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苏志强,苏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86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东胜区人,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苏志强,男,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苏翠香,女,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苏志强、苏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7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志强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苏志强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