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新建与徐州凯罗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建,徐州凯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4868号原告:李新建,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凯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西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庄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新建与被告徐州凯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新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凯罗公司向李新建支付工资19328元及利息(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5日,李新建到凯罗公司处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6年3月起,凯罗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共欠19328元。2017年2月5日,李新建催要工资时,凯罗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此后,仍然未支付。凯罗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新建自2016年2月15日起到凯罗公司工作。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凯罗公司共拖欠李新建工资19328元。2017年2月5日,凯罗公司向李新建出具19328元的工资欠条一张,除加盖公司印章外,该公司的股东卢太文还在欠条上签名。但之后,凯罗公司仍未向李新建支付工资。以上事实,有李新建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凯罗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涉案纠纷是因凯罗公司拖欠李新建工资所引起,案由应当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立案时确定的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不能准确反映涉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予以纠正。李新建按照约定提供劳动,凯罗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对李新建要求凯罗公司支付工资欠款1932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凯罗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给李新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李新建要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工资的利息损失没有参照依据;据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关于逾期还款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规定,按照年利率6%计算凯罗公司逾期支付工资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徐州凯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新建支付工资19328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徐州凯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