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易明与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易明,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267号原告:程易明,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石化六路4008号。法定代表人:何亚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璟,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帆,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公司员工。原告程易明与被告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程易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易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程易明负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赖金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