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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兴仁县诚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仁县诚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530号原告:黔西南州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真武山办事处真武山社区五组。法定代表人:林长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续华,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仁县诚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城关镇备战仓库侧面。法定代表人:肖力,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黔西南州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仁县诚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黔西南州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拟与被告及肖坤正的法定继承人磋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南州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原告黔西南州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9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自行退回。审判员  何厚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