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子淇、开封市德兰康复教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子淇,开封市德兰康复教育,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1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子淇,女,汉族,2011年10月23日生,住开封市。法定代理人马东华,男,汉族,1978年1月2日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德兰康复教育,住所地:开封市草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住所地:开封市理事厅街41号。机构代码证号:51471154-7。法定代表人柴玉良。上诉人马子淇为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德兰康复教育、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3民初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马子淇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子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子淇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保林审判员 胡朝勇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浩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