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泉诉被告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泉,陈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631号原告:周泉,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陈晨,男,1994年12月9日,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泉诉被告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泉于2017年8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5元,减半收取4302.5元,由原告周泉负担。审 判 员 沈永祥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人民陪审员 陈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