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芷怡与文树强、文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芷怡,文树强,文运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569号原告田芷怡,女,2001年3月6日出生,住址:西平县。法定代理人田三河,系原告父亲。被告文树强,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住址:西平县。被告文运生,男,成年人,住址:西平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址:驻马店市中华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202米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芷怡与被告文树强、文运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芷怡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文运生所有的豫Q×××××号小型客车。本院认为,原告田芷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文运生所有的豫Q×××××号小型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耿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