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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牛久明与张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久明,张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2619号原告:牛久明,男,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张丽,女,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委托代理人:周平,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久明诉被告张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久明已经和张丽达成协调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牛久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久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牛久明负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荆亚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