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匡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其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765号原告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翀,系该联社理事长。住址:晴隆县莲城镇东街。被告匡其林,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匡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