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利辉、陈凤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辉,陈凤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291号申请人:马利辉、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陈凤转,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7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凤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凤转银行存款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聂传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