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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利辉、陈凤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辉,陈凤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291号申请人:马利辉、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陈凤转,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7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凤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凤转银行存款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聂传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