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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邵玲见诉被告解保本、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玲见,解保本,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016号原告:邵玲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玲,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保本,男。被告: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玲见诉被告解保本、山西凯盛��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玲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玲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邵玲见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