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邵玲见诉被告解保本、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玲见,解保本,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016号原告:邵玲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玲,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保本,男。被告: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玲见诉被告解保本、山西凯盛��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玲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玲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邵玲见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