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祖昆海、李银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昆海,李银辉,渠恩宇,袁金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刑初494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昆海,男,捕前住河南省太康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9月11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转逮捕。被告人李银辉,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转逮捕,同年2月24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渠恩宇,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转逮捕,同年1月2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袁金记,捕前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转逮捕。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监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昆海、李银辉、渠恩宇、袁金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昆海、李银辉、渠恩宇、袁金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23时许,尚某、赵某、王某1、史某在太康县马头镇世纪皇朝KTV二楼777房间喝酒唱歌,期间因与服务员发生言语不和,任该KTV经理的被告人祖昆海纠集服务员王文庆、李祥飞、曹海滨、李银辉及其朋友渠恩宇、袁金记、郭某1等十多人预谋后,两次冲进777房间,对尚某、赵某、王某1、史某四人进行殴打,后四被害人离开世纪皇朝KTV时,在大门口,祖昆海又伙同王文庆、李祥飞、曹海滨、李银辉、渠恩宇、袁金记、郭某1等人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1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史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11月29日晚,王某2、陈某、张璐、刘梦涵在太康县朱口镇王大庙村饭店内吃饭时,因之前有矛盾,被告人祖昆海纠集李银辉、曹海滨、李祥飞对王某2、陈某进行肆意殴打,致使二人不同程度的受伤。2016年2月22日22时许,张某1与朋友在马头镇世纪皇朝KTV唱歌喝酒时,因为结账与服务员张会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祖昆海伙同王文庆、李某1三人对张某1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张某1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后祖昆海等人又强制要求张某1向其赔礼道歉。所举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现场勘查录及补充材料等。据此,认定被告人祖昆海、李银辉、渠恩宇、袁金记犯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祖昆海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这件事情给大家造成了伤害,认识到错误了,请求宽大处理。被告人李银辉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知道错了,以后不再打架了。被告人渠恩宇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宽大处理。被告人袁金记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请求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23时许,柘城县伯岗乡伯东村村民尚某与其朋友赵某、王某1、史某在太康县马头镇世纪皇朝KTV二楼777房间喝酒唱歌,期间因与服务员发生言语不和,任该KTV经理的被告人祖昆海纠集服务员被告人李银辉、另案被告人王文庆、李祥飞、曹海滨,及其朋友被告人渠恩宇、袁金记、郭某1(现刑拘在逃)等十多人预谋后,两次冲进777房间,对尚某、赵某、王某1、史某四人进行殴打,后在世纪皇朝KTV大门口,祖昆海、李银辉、渠恩宇、袁金记伙同王文庆、李祥飞、曹海滨、郭某1等人对四被害人进行殴打。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1左侧眼眶下壁骨折伴眶内积气,左侧眼周软组织肿胀伴积气,外伤属轻伤二级,赵某、史某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渠恩宇、李银辉和另案被告人曹海滨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尚某、赵某、王某1、史某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谅解。2017年2月26日,王喜成代表被告人祖昆海、袁金记和另案被告人李祥飞、王文庆与尚某、赵某、王某1、史某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并取得谅解。2016年11月29日23时许,在柘城县伯岗乡经营好声音KTV的王某2和其店内员工陈某、张璐、刘梦涵在太康县朱口镇王大庙村饭店内吃饭时,因之前有矛盾,被告人祖昆海纠集李银辉、曹海滨、李祥飞对王某2进行肆意殴打,陈某在劝架时,李银辉、曹海滨将其拉到一边进行殴打,致使二人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2016年2月22日22时许,在太康县马头镇经营鹏信汽车修理店的张某1与朋友到马头镇世纪皇朝KTV唱歌喝酒,结账时与服务员张会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祖昆海伙同王文庆、李某1三人对张某1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张某1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祖昆海、李银辉、渠恩宇、袁金记户籍证明,证实四名被告人的身份年龄情况。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祖昆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的情况。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与尚某、赵某、王某1、史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2、高某证言,证实其是世纪皇朝KTV服务员,2016年12月16日晚上11点多,在世纪皇朝KTV777房间,因为柘城县伯岗乡的几个客人说话难听,KTV服务员李银辉、曹海斌(曹海滨)、李翔飞、王文庆等商量后,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年轻人,在777房间和对方发生打架了,后来在KTV大门口,双方又打起来,祖坤海(祖昆海)在场,没看清参与打没有等有关情况。证人杜某、司某证言,证实其是世纪皇朝KTV服务员,2016年12月16日晚上八点多,柘城县伯岗乡的赵某、尚某和另外三个人到马头镇世纪皇朝KTV777房间消费,她们陪客人喝酒。后来,服务员李银辉到房间送小吃,看着他有点想找事。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李银辉带着袁亚楠、李祥飞、曹海滨、渠恩宇、国彬到777房间内想打架,被劝阻就出去了。又过一段时间,袁亚楠用脚跺开门,祖昆海、王文庆、李银辉、李祥飞、曹海滨、渠恩宇、国彬、郭某2一起到房间对赵某、尚某等人进行殴打,后来他们不打了就出去了,又过几分钟,祖昆海、李银辉、李祥飞、曹海滨、渠恩宇、国彬、郭某2、袁亚楠、还有厨师又到777房间对赵某几个人殴打。最后在KTV大门口上述人员又对赵某等人追打,一直打到对面麦地里。打架结束后,赵某都受伤了,他们打电话报警了等有关情况。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晚上11点左右,他堂弟张雷金打电话说,和尚某、史某、赵某、王某1几个人在世纪皇朝KTV被祖昆海等人打了。他就叫着郭力、郭红超去劝架,他们到现场后,劝尚某几个人走,祖昆海安排两个服务员拦着车不让他们走,他就让尚某等人给祖昆海道歉,祖昆海不愿意,一会又开车过来十多个人,其中一个叫阳阳,然后,祖昆海就跺赵某一脚,这时KTV的服务员及后来过来的十多个人又开始殴打尚某等四人,一直撵到麦地里乱打,他们几个上前劝阻,打了一阵才劝开。尚某四个人都有伤,就报警了等有关情况。证人郭某3、郭某4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张某1打电话说他弟弟在马头镇世纪皇朝KYV唱歌时,有人拦着不让走,让和他一块去说说,到现场后,祖昆海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年轻人拦着张某1弟弟朋友的车不让走,后来又过来两辆车十多个人,然后就打起来,一直撵到麦地里。当时天比较黑,他们两个人就先回家了等有关情况。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晚上11左右,他和朋友赵某、史某、尚某、王某1一起在马头镇世纪皇朝KTV777房间唱歌时,有几个人进入房间想打架,他就赶紧下楼给他哥张某1打电话,等他再回到房间时,赵某四个人都捂着头脸在沙发上坐着,房间内很乱,他就喊赵某四人赶紧走,在大门口,祖昆海和另外两个服务员不让他们走,然后他和张某1看事情处理不下来,就开车去接了两个人,回来的时候,祖昆海等人还有后来坐车过来的十多个人开始打赵某四人,他们四个往麦地里跑,被撵上又开始殴打。事情结束后,尚某打电话报警了有关情况。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晚上11点左右,他在马头镇世纪皇朝KTV内玩,因为二楼包间的客人说话难听,祖昆海、王文庆等几个服务员,还有后来轿车上下来的几个人对四个客人进行殴打等有关情况。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他任马头镇世纪皇朝KTV经理,2016年2月22日晚上10点左右,店内收银员张会打电话说挨打了,他就赶到KTV,在现场得知王九灵打张会了,他就跺王九灵一脚,祖昆海、王文庆上去对张某1拳打脚踢,后来他劝开,让张某1给张会道歉,之后就把张某1开车送回家了等有关情况。证人李某2、张某3证言,证实2016年2月22日晚上12时左右,李某2接到电话称马头镇世纪皇朝KTV有人打架,二人开车赶到现场,当时祖昆海等人打张某1了等有关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赵某、王某1、史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6日晚上,四名被害人和张某2(张雷金)一起到马头镇世纪皇朝KTV二楼777房间喝酒唱歌,张某2在车上等,在玩的过程中,该KTX的大堂经理祖昆海带领十几个人两次冲进房间对他们四人进行欧殴打,后来他们准备走的时候,祖昆海带着人拦着不让走,又过来两辆车八九个人,他们再次对四人进行殴打,四人被打倒在麦田李,四人不同程度的受伤,后来就报警,并拨打120救护车,被拉到太康县人民医院救治。以及后来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取得他们谅解等有关情况。被害人王某2、陈某陈述,证实王某2在柘城县伯岗乡经营好声音KTV,2016年11月29日晚上11点多,王某2带着陈某及几个员工在太康县朱口镇王大庙村十字路口东的一个饭店吃饭时,祖昆海带着三个男孩无故对王某2进行殴打,并对上来劝阻的陈某进行殴打,后报警等有关情况。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6年2月22日晚上10点左右,他和王明义、王九灵到马头镇世纪皇朝KTV唱歌,结账时和收银员发生争执,祖昆海就开始骂他们,王明义和王九灵不愿意,就和祖昆海发生厮打,然后祖昆海和KTV的八九个服务员一起对他们三人拳打脚踢,后来被人劝开,就不再打了等有关情况。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祖昆海供述,证实他任马头镇世纪皇朝KTV经理,2016年12月16日晚上,因为言语不和,在世纪皇朝KTV二楼777房间及大门口麦田内,他和李银辉、恩雨、袁亚楠、曹海滨、李翔飞、王文庆等十二个人以及后来过来的几十个人对该房间的赵某等五名客人进行殴打的情况。另外,还供述了2016年11月份,他和李银辉、曹海滨、高国斌在朱口镇街上吃饭时,遇见柘城县伯岗乡经营好声音KTV的女老板,因为之前有矛盾,他们就打了那个女老板一顿。2016年1月份一天晚上,在马头镇世纪皇朝KTV,因为马头镇上修车的张某1喝醉酒之后和店内的收银员张会发生冲突,打张会了,然后他和王文庆、张会打了张某1一顿等有关情况。被告人李银辉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6日晚上,他和祖昆海、李翔飞、王文庆、袁金记等人殴打在世纪皇朝KTV二楼777房间唱歌的四、五个年轻人了,他的鼻子也被打伤的情况。还供述了2016年11月份一天晚上,他和祖昆海、李祥飞等人在朱口镇街上打柘城县伯岗乡经营好声音KTV的女老板了等有关情况。被告人渠恩宇、袁金记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6日晚上,在马头镇世纪皇朝KTV上班的朋友祖昆海让他们去玩,到KTV后,祖昆海说柘城县伯岗乡的几个人闹事了,然后他们十多个人就对二楼777房间内的四个人进行殴打的有关情况。另案被告人王文庆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6日晚上,在马头镇世纪皇朝KTV777房间和大门口麦田内,他和祖昆海、郭某2、高某、曹海滨、李翔飞、李银辉、袁亚楠、厨师,还有祖昆海的三个朋友,他们十二个人和赵某几个人发生打架了。另外,2016年2月22日晚上10点多,在世纪皇朝KTV,因为张某1和收银员张会发生矛盾,他和祖昆海与张某1发生打架了。还听祖昆海说,在2016年11月份,在朱口街上吃饭时,祖昆海、李银辉他们打伯岗乡一个KTV的人了等有关情况。另案被告人曹海滨、李翔飞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6日晚上,在马头镇世纪皇朝KTV777房间和大门口麦田内发生打架的经过以及2016年11月份一天晚上,在朱口镇王大庙村十字路口东一家饭店内,他们和祖昆海、李银辉殴打伯岗好声音KTV的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等有关情况。5、鉴定意见: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1左外伤属轻伤二级,赵某、史某外伤属轻微伤。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经勘查,2016年12月16日在太康县马头镇世纪皇朝KTV发生的寻衅滋事案,第一中心现场位于该KTV777房间,第二中心现场位于太康县马头镇世纪皇朝KTV门前的麦地内。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昆海、李银辉、渠恩宇、袁金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祖昆海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银辉、渠恩宇、袁金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祖昆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依法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均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银辉、渠恩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祖昆海、李银辉、渠恩宇、袁金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祖昆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祖昆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三、被告人李银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渠恩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袁金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程 雪审判员 秦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文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