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9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郗晓峰与袁清泉、陕西仁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晓峰,陕西仁居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袁清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434号原告:郗晓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奔,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仁居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袁清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晓峰与被告陕西仁居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袁清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郗晓峰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仁居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袁清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郗晓峰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后59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贺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