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雅汶与齐书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汶,齐书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441号之一原告:张雅汶(曾用名张稚文),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系张雅汶配偶),女,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玉(系张雅汶之姐),女,汉族,1957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齐书华,男,汉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雅汶与被告齐书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张雅汶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雅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雅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雅汶负担。审 判 长 王丽鹏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人民陪审员 刘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