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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男,生于1990年8月17日,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唐某某,女,生于1991年4月11日,汉族,住宁强县禅家岩镇。本院在执行马某与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某已履行部分执行款,因被执行人唐某某独自照顾幼儿无其他经济收入,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12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