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新乡县水利局与新乡联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县水利局,新乡联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1执7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县水利局,地址:新乡县。被执行人:新乡联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县。关于新乡县水利局申请执行新乡联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16)豫072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当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21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斌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