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莫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729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8679M。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莫奇,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莫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莫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