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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华军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军,云化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57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军,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西县。被执行人云化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2层D座12A-3-110。法定代表人曹毓琳。本院在执行李华军诉云化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云化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