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昆明骏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学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骏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学敏,何燊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骏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万华路交汇处滨江俊园2幢1层2-11室。法定代表人:李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旋,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毕民,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敏,女,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原审被告:何燊垚,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上诉人昆明骏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学敏及原审被告何燊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6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骏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昆明骏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明骏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17.5元,由上诉人昆明骏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章亮审 判 员 刘 涛审 判 员 蔡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栋书 记 员 闻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