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海霞与秦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霞,秦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149号原告:刘海霞。被告:秦启东。原告刘海霞与被告秦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启东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海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3月21日,秦���东向刘海霞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2009年7月,秦启东向刘海霞返还10000元,剩余20000元刘海霞多次催要,秦启东拒不支付。秦启东缺席未答辩也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1日,秦启东向刘海霞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利息,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借条今借到刘海霞现金叁亻万圆整.小写(30000.00).借款人:秦启东2008年3月21日.”。2009年7月,秦启东向刘海霞返还10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秦启东向刘海霞借款的事实,有秦启东向刘海霞出具的借条为证,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海霞和秦启东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刘海霞可以随时要求秦启东返还借款。故对��海霞要求秦启东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秦启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秦启东向刘海霞返还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秦启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玲审 判 员 周玉梅人民陪审员 魏明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党国文书 记 员 白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