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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陶扣珍与钱春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扣珍,钱春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375号原告:陶扣珍,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泰州市红旗良种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春芳,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95号。原告陶扣珍与被告钱春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陶扣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扣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陶扣珍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