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挺与徐俊闪、陈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挺,徐俊闪,陈丽杨,章捌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428号原告:俞挺,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香玲,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俊闪,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丽杨,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章捌灵,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俞挺与被告徐俊闪、陈丽杨、章捌灵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挺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挺以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挺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