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存会与高唐县张庄祥和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会,高唐县张庄祥和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270号原告:王存会,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怀江,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唐县张庄祥和饭店,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张庄村(赵八里村南,国道308路北)。经营者:刘振元,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王存会与被告高唐县张庄祥和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存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存会以与高唐县张庄祥和饭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王存会负担。审判员 许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洪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