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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桂萍与张家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萍,张家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859号原告:张桂萍,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家辉,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张桂萍与被告张家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桂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桂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