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欧阳国富与黄福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国富,黄福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844号原告:欧阳国富,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黄福星,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欧阳国富诉被告黄福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欧阳国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