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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钏永辉与徐家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钏永辉,徐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钏永辉,男,1976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徐家旺,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受理的钏永辉与徐家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42080元,已受偿50000元。被执行人徐家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钏永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维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