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钏永辉与徐家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钏永辉,徐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钏永辉,男,1976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徐家旺,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受理的钏永辉与徐家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42080元,已受偿50000元。被执行人徐家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钏永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维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