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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建森缘建材销售中心与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建森缘建材销售中心,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俊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734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森缘建材销售中心,注册号12011060026586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西赤欢卢南。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经营者:雷建森。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0865505048,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1701-A030。负责人:吴晓,经理。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6XT,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52号。法定代表人:郑锐,董事长。被告:赵俊锋,男,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森缘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森缘建材销售中心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森缘建材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森缘建材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森缘建材销售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