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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陈喜春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陈喜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732民督2号申请人: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城县三道川乡三道川村,法人代表,杨春,职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升,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武装部部长。被申请人:陈喜春,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申请人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称,被申请人陈喜春从2015年11月拖欠我方新民居购房款3万元,我方多次催要无果。要求被申请人陈喜春给付申请人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购房款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喜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购房款3万元。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陈喜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