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怀高与邓成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怀高,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武怀高,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邓成,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涟水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0826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武怀高与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成已自动履行了30000元,余款49701元尚未履行。该案因被执行人邓成起诉申请执行人武怀高追偿权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案号为(2017)苏0826民初1412号,故本案后期执行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规定如下:中止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高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