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子仪、陈宝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子仪,陈宝龙,付延峰,吴斌,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子仪,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预应力钢材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燕(吴子仪之妻),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焕斌,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龙,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延峰,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海德汉汽车配件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斌,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97号。法定代表人:徐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吴子仪因与被上诉人陈宝龙、付延峰、吴斌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子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