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霖与金志财、苑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霖,金志财,苑洪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855号原告:张霖,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金志财,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苑洪春,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原告张霖与被告金志财、苑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霖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张霖负担。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