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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伟与陈建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陈建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167号原告:杨伟,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陈建勋,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杨伟与被告陈建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