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伟与陈建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陈建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167号原告:杨伟,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陈建勋,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杨伟与被告陈建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