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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施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653号原告施某,女,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倪思东、陈明,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元,依法减半收取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高梁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桢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