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施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653号原告施某,女,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倪思东、陈明,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元,依法减半收取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高梁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桢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