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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田兴东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东,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354号原告:田兴东,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志,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福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兴东与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田兴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兴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9元,由原告田兴东负担。审 判 长 张  译  丹人民陪审员 吕  其  杰人民陪审员 魏  秀  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经顺(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