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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涛与深圳市通鹏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深圳市通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547号原告:张涛,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兴隆镇。被告:深圳市通鹏服饰有限公司,京东商铺名:通鹏男装专营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法定代表人:刘盼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深圳市通鹏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7年7月3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涛承担。审判员 唐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士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