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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4522马树明与程育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明,程育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522号原告:马树明,男,195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伟,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育祥,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术华,响水县黄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树明与被告程育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马树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明撤诉。审判员  吴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德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