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4522马树明与程育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明,程育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522号原告:马树明,男,195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伟,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育祥,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术华,响水县黄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树明与被告程育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马树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明撤诉。审判员 吴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德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