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某某经办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某某经办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336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女,汉族。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经办中心。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经办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某某经办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其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赵某某承担。审判长 丁 沧审判员 张安民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