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井斌与曲阳县友诚养殖有限公司、石士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斌,曲阳县友诚养殖有限公司,石士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288号原告:井斌,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曲阳县友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东旺乡西杏树村。法定代表人:石强,该单位经理。被告:石士龙,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井斌与被告曲阳县友诚养殖有限公司、石士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井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井斌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人民陪审员 韩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亚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