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朱开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朱开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初1267号原告:蒋某,男,200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蒋达柏,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蒋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开颜,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崀山大道**号。负责人:蒋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高,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某与被告朱开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蒋达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东,被告朱开颜,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开颜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479980.8元(533312.03×90%),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以庭前提交的清单为准;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新宁支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16时20分,被告朱开颜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新宁县S218线自北向南行至59KM+800M路段,遇自东向西横过道路行人蒋某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避让不当,以致车辆头面部位撞到原告蒋某,造成原告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16】第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开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车主刘小青于2016年3月19日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原告受伤后,分别在新宁、长沙等地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预付了10000元医疗费及被告朱开颜垫付了小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医疗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支付。因原告年幼,长期需二人以上轮候护理,现原告医疗已终结,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综上,被告朱开颜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造成原告身体伤残,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作为机动车的承保单位,对事故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按保险条款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依照《交通安全法》第74条、76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19条、34条、48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起诉至本院,遂酿成本诉。被告朱开颜辩称,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愿意依法承担自已应承担的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辩称,1、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2、其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责任,不是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如按原告所说的赔偿责任按一九划分,则超过该部分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3、对于超过医保用药的部分不予赔偿,后期治疗费不认可。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实际入院时间及5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应当以实际入院时间和80元/天标准计算,住宿费请求人民法院酌情考虑,交通费应以有效票据来认定,并按实际到达的地点及次数来综合认定,营养费建议按10元/天计算,如原告确实构成七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认可8000元,且该部分商业险不赔偿,应当由交强险赔付,鉴定费就能由侵权人承担,原告在长沙和新宁的生活护理开支,保险公司仅承认原告的个人开支,建议认定为1000元,朱开颜垫付的4.55万元应当由侵权人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予以剔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应当扣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2016年6月20日16时20分,被告朱开颜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新宁县S218线自北向南行至59KM+800M路段,遇自东向西横过道路行人蒋某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避让不当,以致车辆头面部位撞到原告蒋某,造成原告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16】第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开颜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于2016年3月19日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原告受伤后,分别在新宁、长沙等地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预付了10000元医疗费,被告朱开颜垫付了45500元费用。二、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原告的伤是否构成七级伤残的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邵阳市崀山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蒋某因车祸致使:(1)脑挫伤;双肺挫伤并右侧血液气胸、左侧胸腔积液;右侧2、4、7、8、9、10肋骨及左侧第1肋骨骨折,左股骨骨折;右侧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以上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其中多处肋骨骨折构成拾级伤残。(2)左侧臂丛神经损伤,该损伤遗留肌瘫3级以下,构成重伤二级;该损伤遗留左上肢功能障碍,丧失功能75%以上,构成柒级伤残。”。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在庭审时提出,要求给予其一定时间考虑是否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其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故本院对邵阳市崀山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2、原告的治疗用药是否超过医保用药的问题。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在庭审时提出,要求对原告治疗期间超过医保外用药进行鉴定,但其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3、关于残疾赔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原告提出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提出应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原告蒋某是农村户口,虽然原告提交了新宁县金石镇刘家井社区的证明和新房权证金石镇字第7160020**号房权证复印件,证明其父于2016年4月26日购买了新宁县商业街3号宿舍301房,原告与其家人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但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6月20日,原告全家在购买的位于新宁县城的住房内生活尚不足2个月,其未提交购房前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学习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原告长期在城镇学习和生活,故应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4、原告损失的认定。(1)、医疗费的认定。原告蒋某受伤后,在新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51567.80元;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186天(2016年7月12日-2016年9月30日,计80天,2016年10月10日-2017年1月13日,计95天,2017年2月3日-2017年2月14日,计11天)花费医疗费98100.43元;在湖南省儿童医院花费42元,合计149710.23元。原告主张的5000元后期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且不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认可。原告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告的医疗费认定为149710.23元。(2)、护理费的认定。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35850元(239天×150元/天)。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为191天,本院认定原告的护理时间按191天(186+5)计算。原告主张护理费按150元/天计算,但原告仅提交了其母亲李文婷在“掌上明珠新宁生活馆”2015年10月至12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的工资表,故本院认为应按湖南省2016-2017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2494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认定为22236.58元(42494÷365×191)。(3)、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的认定。原告在新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186天(2016年7月12日-2016年9月30日,计80天,2016年10月10日-2017年1月13日,计95天,2017年2月3日-2017年2月14日,计11天)共计191天。参照邵阳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并结合邵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在市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故在新宁县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250元(50×5),在长沙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18600元(100×186),合计18850元。营养费原告诉请按60天计算,本院从其诉请,认定为1800元(30×60)。原告提供了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的1080元交通费的正式票据,对原告主张其他票据的1766.50元交通费,鉴于原告在长沙住院186天之久,往返长沙、新宁及市内出行确需支出相应交通费用,酌情认定为1500元,故交通费认定为2580元。鉴定费认定为1600元。(4)、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原告系农业户口,其诉请按湖南省2017-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84元的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但原告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长期在城镇生活或工作,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残疾赔偿金应按湖南省2017-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30元的标准计算,认定为97826元(11930×20×41%)。(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8000元。(6)、住宿费的认定。原告主张的住宿费为2808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长沙市开福区留芳花园酒店2017年3月14日开具的2张蒋某的住宿发票,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6000元,2017年4月6日开具的1张蒋达柏的住宿发票,金额为2340元,以上三张票据合计13340元,因其与原告住院时间不能吻合,本院不予支持。其余8张白条收据的金额合计为13140元,因其不是正式票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原告在长沙住院长达186天需人陪护的实际,确需支出相应的住宿费,本院酌情认定住宿费15000元。(7)、治疗期间伙食费开支的认定。因本院已按其住院时间191天支持了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相应的营养费,且相关法律规定的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而本案原告已实际住院治疗,故本案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该主张亦属重复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49710.23元;2、护理费22236.5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8850元;4、交通费认定2580元;5、鉴定费1600元;7、残疾赔偿金97826元;8、营养费18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8000元;10、住宿费15000元。以上10项共计317602.81元。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湘E8XQ**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在相应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蒋某的损失共计317602.81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共计12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是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原告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朱开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原告蒋某未满7周岁,因此,其余197602.81元损失按2:8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合理,被告朱开颜应赔偿的鉴定费为1280元(1600×80%),其余320元鉴定费由蒋某自行承担。被告朱开颜按责应赔偿原告蒋某损失156802.25元(196002.81×80%),其余39200.56元(196002.81×20%)由原告蒋某自行承担。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被告朱开颜应承担的156802.25元赔偿款,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告朱开颜已支付给蒋某的45500元及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已支付给蒋某的10000元应作相应抵减。因此,被告朱开颜应赔偿原告蒋某1280元,其已实际支付给蒋某45500元,多支付的44220元应从蒋某的赔偿款中作相应抵减。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蒋某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蒋某156802.25元,合计276802.25元,扣减其已支付的10000元及被告朱开颜多支付的44220元,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实际尚应赔偿蒋某222582.25元。被告朱开颜多支付的44220元可向被告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蒋某损失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蒋某损失156802.25元,合计276802.25元,扣减其已支付的10000元及被告朱开颜多支付的44220元,太平洋财保新宁公司实际尚应赔偿蒋某222582.25元。由被告朱开颜赔偿原告蒋某损失1280元。上述赔偿义务均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朱开颜负担1100元,原告蒋某负担250元。此款原告蒋某已预交,被告朱开颜应负担的1100元,由被告朱开颜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务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