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邵兰、刘光等与郑双庆、张月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邵兰,刘光,刘文亮,刘伟辉,郑双庆,张月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78号申请人李邵兰,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人刘光,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人刘文亮,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人刘伟辉,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郑双庆,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张月娜,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邵兰、刘光、刘文亮、刘伟辉、因与被申请人郑双庆、张月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20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郑双庆驾驶的张月娜名下豫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双庆驾驶的张月娜名下豫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