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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仁兵、谢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仁兵,谢红,黄勤,黄于红,江苏友基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94787-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立,系该公司白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梅仁兵,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谢红,女,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黄勤,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黄于红,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江苏友基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12183-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陈庄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吕亚民。本院在执行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仁兵、谢红、黄勤、黄于红、江苏友基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2016)苏1204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04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