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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力力、张树海等与都万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力,张树海,都万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828号原告:张力力,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张树海,男,1986年4月25��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都万红,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力力、张树海诉被告都万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海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6月1日6时许,都万红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遵宝××××路段,与前方由西向东张玉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张玉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153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查明:原告张力力、张树海诉被告都万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力力、张树海未能提供被告都万红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张力力、张树海诉被告都万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力力、张树海未能提供被告都万红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力力、张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3元,退还原告张力力、张树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海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铮 微信公众号“”